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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2010年04月13日

[English / 英文]

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

被告人刘晓波,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5512285575,研究生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青春街一干5号楼,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罚;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於2008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於2009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於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於200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晓波出於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凡是独裁政权,都喜欢倡导爱国主义,而独裁爱国主义不过是祸国殃民的藉口而已。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於统治者的『新政』,不如寄希望於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夥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诬衊、诽谤:“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并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徵集了三百馀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鑑定意见书,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革

代理检察员:潘雪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09年12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晓波现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3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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