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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微博号无故停封,女青年三次起诉新浪未得法院立案

2016年05月16日

2016年3月底,“女权行动派更好吃”的主页君张累累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被销号,新浪的封停帐号理由是“此微博出现发布有害信息等违规行为”。张累累的这个新帐号今年以来只是转发和发送了几条提倡妇女权益的微博,“难道平时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理念被新浪认定为有害信息了?”她需要更多解释。为此她多次进行网络申诉,并直接到新浪公司广州办事处尝试申诉,但都未能得到实质回复。

于是,张累累及其代理律师分别于4月6日和25日在广州和北京两次试图起诉新浪,但当地法院都拒绝接受起诉材料。5月11日,张累累再次连同代理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状告新浪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5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新浪公司位于北京、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为由,不予立案,但未就张累累对于广州分公司的起诉做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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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微博号无故停封,女青年三次起诉新浪未得法院立案

2016年5月16日

2016年3月底,新浪微博账号“女权行动派更好吃”的主页君张累累发现自己运营的账号被销号,她多次进行网络申诉,并直接来到新浪公司广州办事处尝试申诉,但都未能得到实质回复。于是,张累累及其代理律师分别于4月6日和25日在广州和北京两次试图起诉新浪,但当地法院都拒绝接受起诉材料。5月11日,张累累再次连同代理律师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将新浪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双双告上法庭,其起诉材料被顺利接收。但5月16日,代理律师收到民事裁定书,天河区人民法院以新浪公司位于北京、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为由,不予立案,但裁定书中,未就张累累对于广州分公司的起诉做出任何答复。张累累表示不满于此答复,将继续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停封申诉无门,“女权”成为有害信息?

“女权行动派更好吃”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封,它的前身“女权行动派很好吃”于2015年3月被停止转发、评论、新发微博不可见。在申请了新微博“女权行动派更好吃”并经营了一年之后,主页君张累累在2016年3月底发现新账号再次处于异常状态。

“令我费解的是今年以来新账号并没有很多地进行管理,除了转发和发送了几条提倡妇女权益的微博,并没有很多更新。”十分惊讶的张累累于是通过邮件进行了申诉,收到的是微博客户服务中心的回复:“经核实由于此微博出现发布有害信息等违规行为,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及《微博社区公约(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账号进行了封停处理,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这样的回复让张累累更加的疑惑:“什么是有害信息呢?难道平时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理念被新浪认定为有害信息了?这显然是说不通的。”觉得需要更多解释,张累累又去“微博客服”私信留言,以及拨打申诉回复邮箱提供的服务热线试图询问,然而没有任何回复。

令人更加愤怒的是,重新申请的的第三个账号“女木又行动派吃不完”在运行了几天之后又遭到了停封,这一次的回复则直接是违反《微博服务使用协议》, 没有任何解释。张累累决定为此找个说法,起诉之前她来到了新浪广州办事处试图面对面与该公司交谈,却被拒门外,广州办事处提供的申诉热线拨通发现为空号。

两次尝试上诉,法院皆拒绝接受材料

由于多次申诉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回复,张累累于4月6日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账号的正常使用,并在《南方都市报》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共0.5元。但法院拒绝接受诉讼材料,理由是被诉人之一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具备承担该责任的能力,张累累应该在北京起诉总公司。

于是,4月25日,张累累的代理律师将材料递交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但当地法院仍表示拒绝接受诉讼材料,法官口头回复律师此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当事人应该找被诉人新浪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但法院方面拒绝提供收据或任何其他的书面回复。接着,张累累及其律师于5月11日再次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试图起诉。此次,法院终于接收了诉讼材料,并承诺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立案给出回复。

5月16日,代理律师收到法院答复,但法院仍拒绝立案,原因是被诉人北京微梦公司不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管理范围内,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同时被列为被诉人之一的“微梦公司广州分公司”属于天河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在张累累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并没有就广州分公司的问题做出任何答复。针对法院的答复,当事人张累累表示并不满意,并会在近日继续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意见:法院不受理此案件并无法律依据

此案的代理律师陈进学认为,两被告作为微博服务提供商,公示《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视为一种合同。在订立了合同的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不应无故停止原告对于微博的使用。无故封停原告微博账号的行为属于违反《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违约行为,是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依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8.1条(如因微梦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微梦公司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11.3条(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微梦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当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障。

此外,他还表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拒绝接收上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并“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海淀区人民法院拒绝接收材料,仅给予口头回复,并拒绝提供书面的回复,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1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2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3页)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身份证
住址:

被告一: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被告二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粤海天河城大厦3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伟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允许原告注册的“女权行动派更好吃”的新浪微博帐号正常使用;
  2.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0.5元;
  3. 判令两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上登报向原告道歉;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提供互联网微博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原告是被告的微博用户,注册有“女权行动派更好吃”的微博帐号,原告现居住在广州。两被告在其微博网站有公布《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见证据1)。

2016 年3月 25 日,原告发现本人注册的“女权行动派更好吃”新浪微博账号需要激活账号(见证据2),2016年3月26日和3月30日,原告两次收到微博客户服务中心的邮件称:“经核实由于此微博出现发布有害信息等违规行为,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及《微博社区公约(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账号进行了封停处理。-----”(见证据2)。原告随后两次向微博客服发信息,要求说明封停原告微博账号的有害信息的内容和原告违反《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具体条款,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另,原告新注册的“女木又行动派吃不完”账号被封停使用(见证据3)。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微博服务提供商,无故封停原告微博账号的行为,属于违反《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违约行为,依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8.1条(如因微梦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微梦公司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11.3条(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微梦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原告向你院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祎
2016年5月11日


张累累在新浪公司的广州分公司门前

张累累在新浪公司的广州分公司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