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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玉、許有臣的辯護律師致河南三級公安機關律師函

2014年07月24日

河南訪民張小玉許有臣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正在進行偵查,其間辯護律師常瑋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公安分局申請會見當事人,被拒絕並被強迫接受訊問,還被取消辯護人資格。 7月24日,張、許兩人的辯護律師劉書慶陳泰和李金星劉金濱向河南省公安廳、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公安分局發出律師函,指出負責辦案的中站分局在偵查過程中多處存在違法行為,如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連續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強行要求辯護律師作為證人作證,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濫用職權罪;死者為中站分局民警,偵查人員與本案有重要利害關係,中站分局不應管轄此案。辯護律師呼籲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偵查此案,切實保障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人的執業權利,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就張小玉、許有臣案件致河南省公安廳、焦作市公安局、
中站公安分局三級公安機關的律師函

發生於河南焦作的7.17張小玉、許有臣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我們接受嫌疑人家屬的委託擔任該案辯護人。鑑於該案案情重大,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我們希望偵查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依法履行職責,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人的合法權利。

我們認為,辦案單位中站分局在該案偵查過程中的下列違法行為應予糾正:

1、7月21日上午8:30分,張小玉的辯護人常瑋平律師依法到焦作看守所要求會見張小玉,看守所告知律師會見須經辦案單位批准。這一要求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律師持律師事務所公函、執業證和委託書即可會見的規定。

2、7月21日下午,常瑋平律師到中站公安分局了解案情,被強行要求作為證人作證,常律師依法拒絕後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離開,常瑋平律師遭到變相拘禁。當日晚22時40分,辦案單位中站分局又以涉嫌故意殺人為由,強制傳喚訊問了常瑋平律師,把其鎖在鐵質審訊椅上12小時無法動彈。辦案單位中站分局這一做法,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關於“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以及《律師法》三十八條關於“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的規定。辦案單位中站分局對辯護律師長時間“老虎凳”的極端違法做法,世界罕見,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濫用職權罪。這一丑聞,無疑嚴重敗壞了河南公安形象。

3、7月22日,張小玉的辯護人陳泰和律師要求會見張小玉,遭到焦作市看守所拒絕;7月24日上午,張小玉的辯護人劉書慶律師到焦作市看守所要求會見,也同樣被告知警察正在提審,並可能一直提審,因此不能會見。

辦案單位中站分局連續侵犯犯辯護人的正當執業權利,以種種藉口阻礙辯護人依法會見,在全國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應立即糾正。

4、死者王軍干係中站分局民警,而該案辦案單位也是中站分局,偵查人員與死者均係同事關係,與本案有重大利害關係,中站分局顯然不應當管轄此案。辯護人認為,焦作市公安局以及下屬分局均不應當管轄此案,本案在移送外地公安機關之前的偵查行為完全是違法和無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目前的偵查行為,由河南省公安廳另行指定焦作市以外的公安機關負責本案偵查。

5、我們了解到,本案已經存在“外提”行為。我們提請偵查機關應當嚴格遵照相應的法律程序,不得濫用外提。尤其不得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或者餓、凍、疲勞審訊等變相刑訊逼供。有關偵查手續、外提手續、交接記錄、同步訊問錄像應當依法保存完整備查。看守所內監控錄像設備應當予以檢查保障使用正常,以備辯護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依法調取使用。

綜上,望河南三級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偵查本案,切實保障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人的執業權利,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張小玉辯護人:劉書慶律師  陳泰和律師
許有臣辯護人:李金星律師  劉金濱律師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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