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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審判長、審判員: 我作為劉正有的辯護人,根據今天庭審調查質證公訴方所展示的有罪控訴材料,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規定,綜合胡玉蘭的辯護人的質證、辯護意見,本辯護人認為劉正有無罪。因公訴人拒絕辯護人庭審前查閱將近千頁的整整4大本證據卷,只提供其中120頁作為所謂主要證據,請審判長、審判員耐心的讀完本辯護人為充分表達劉正有無罪的論斷,而不得不作出的上萬字的長篇論述,辯護人對此給審判人員帶來的不便,深表歉意。本辯護意見其中有部分文字是法庭中未能充分發表或者未能發表的延伸辯護意見,在本辯護詞中予以補充,縱然“書生提筆死,律師開口亡”,職責所繫,責無旁貸。 第一章 程序正義之辨 一、...
3356位職工 2008年上半年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李方平、黎雄兵 2009年1月12日 袁顯臣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詞 作為袁顯臣先生的辯護律師,首先我們開宗明義表達觀點,即袁先生的言行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公訴機關將從袁顯臣先生家裡查抄出來的,滿是涂改的文章草稿作為犯罪指控,完全漠視了公民的思想自由權利,是典型的思想治罪,與我國刑法基本原 則及國際人權公約背道而馳。 1、思想自由,何害之有?
(For Michael, Attachment 4) 雞西市檢察院 2008年11月7日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http://www.chrlcg-hk.org/?p=365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雞檢刑訴[2008]63號 被告人袁顯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身份証號碼為230304196411024018,漢族、中專文化,系滴道區東興法律服務所業主,住雞西市雞冠區局東委十組(戶籍所在地,雞西市適道區白雲一委7組)。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當地公安局刑事指留,同年6月30日經雞西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准逮捕,當日由雞西市公安局執行。
雞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毛恆鳳,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漢族,江蘇省高郵市人,身份證號:310110196112090820.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杭州路433弄3號乙。 委託代理人:吳雪偉,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興路1號811室,郵編:200090 被上訴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軍營,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主任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號。電話:62310110 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2010)黃行初字第12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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