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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被拘留的律師姬來鬆的辯護律師張讚寧向鄭州市檢察院提起控告,指控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拒絕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並濫用公權力,以莫須有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姬來松律師進行構陷入罪,其行為已構成徇情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控告書說,警方對姬來鬆的妻子調查取證所提的問題,全都是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無任何關係的問題;進一步再從《拘留通知書》上所列涉嫌罪名適用的法律進行分析,證明本案是一起百分之百的構陷入罪案。 姬來松律師的辯護人張讚寧律師對鄭州市公安局提起控告 馮延強律師!關注 閱讀:1662014-06-29 19:45 【受託發布】 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捏造事實和罪名...
龐琨、聞宇律師就常伯陽律師被拘留及被指控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一案發表聲明,指出鄭州市當局以“需要聯繫辦案單位批准”以及常伯陽的行為屬於“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為由,拒絕他們的會見要求,並拒絕告知案件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和常伯陽的行為怎麼危害了國家安全。他們到鄭州市第三看守所駐所檢察室投訴,檢察室則進行搪塞。聲明指出,當局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嚴重侵害了常伯陽律師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也嚴重侵害了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權利。他們要求當局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否則,將窮盡一切救濟辦法,以保障國家的法律得到正確實施。 【關於常伯陽律師被指控涉嫌非法經營案的律師聲明...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駁回維權人士 趙常青 和 張寶成 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今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趙、張兩人作出判決:判處趙常青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張寶成有期徒刑二年。趙被指控策劃了2013年初在北京舉行的舉牌和演講活動,張寶成則被指控參與了這些活動。隨後,趙常青和張寶成提出上訴,但法院拒絕二審開庭,宣布維持原判。 本月中旬,趙常青的辯護律師 房立剛 遞交法院的二審開庭審理申請書 中指出,一審判定趙常青“參與組織策劃”活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趙常青“組織策劃”2013年2月和3月的三次舉牌活動,也沒有事實基礎。 在申請書中,...
今天,江西新余渝水區法院對三名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維權人士作出判決: 劉萍 和 魏忠平 被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六年六個月 ;李思華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三年 。該案於2013年12月3日至5日進行了三天的庭審。 中國當局雖然聲稱反腐倡廉,但卻對以行動起來響應的民眾進行嚴厲打壓。今天的判決是自2013年鎮壓新公民運動以來最重的判刑,劉萍和魏忠平的刑期超過了對新公民運動的主要倡導者之一許志永所判的四年。 劉萍的女兒 廖敏月 原來曾勸阻母親的維權活動,今天在旁聽判決後對 中國人權 說:“今天我要告訴大家,推動中國民主憲政是大家的事,...
2014年6月19日,三位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維權人士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劉萍和魏忠平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決結果公佈後,魏忠平之弟魏忠華髮表了下面這則聲明。 魏忠平之弟魏忠華:哪像世界第一大黨,簡直像個小偷—— 新余案家屬庭後聲明之二 1、今天外全是便衣,整個市警察全出動,我照幾張相片,宣判完出庭被幾個警察攔住,要我刪除照片,我對他們差點發生衝突,後一警官對我說他們也是工作沒辦法,我想也是,這時代也有正義警察被迫害,算了,如同歸於盡他們家人也是受害者。江西新余開個庭,...
2014年6月19日,三位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維權人士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劉萍 和 魏忠平 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李思華 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劉萍家屬聲明 其實這次的審判結果,到目前為止,我都沒有為此留下一滴眼淚,甚至可以說更多表現出來的是冷笑吧,僅僅要求官員公示財產,要求參選人大代表,扒了他們偽善的新衣便遭到如此嚴厲的報復,真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這一年多以來,我經常的反思自己,為什麼以前的我要拼命阻止我的母親,我要去漠視現當代社會中的暴戾與邪惡?...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法院對三位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維權人士作出判決。 劉萍 和 魏忠平 被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李思華 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全國律師協會最近組織研究制定了《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 》草案,就此,來自全國各地的85名律師和法律人士聯名發文譴責,稱草案違背了律協保障律師合法權益和執業權利的基本宗旨,違反了《憲法》有關法治的規定和《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的規定,並要求對草案進行公示,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表決。文章說,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面對司法不公和冤案只能通過批評和建議來進行監督;批評監督司法是律師執業權利重要組成部分,將批評權定為非法,無異於開歷史倒車走破壞法治的回頭路。律師們還對律協的紀律委員會成員將包括公權力部門的官員進行質疑,認為這將會削弱紀律委員會的獨立性。...
121名律師和法律人士聯名發出建議書,要求國務院改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74條規定,以保障律師會見被拘留的當事人的權利不會被地方偵查機關以涉及&ldquo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由隨意剝奪。此前,河南維權律師常伯陽和姬來松等人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鄭州市公安局刑拘,其辯護律師前往看守所申請會見各自當事人,卻被拒絕安排會見,理由是:被拘留者涉嫌《規定》第374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而常伯陽等人的情形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根據《刑訴訟》第37條第3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 Liu Ping
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江西維權人士劉萍的代理律師斯偉江,在這份提交給新余市渝水區法院的辯護意見中,提出了劉萍案審理中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斯律師指出,劉萍無論是在網上還是網下的要求公佈官員財產、要求釋放政治犯等行為都是合法的,根本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該項罪名是最近法院通知律師為劉萍案提交辯護意見時給出的新罪名,原起訴書未以該罪名起訴。 劉萍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認為劉萍是無罪的,根本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本來起訴書指控劉萍涉嫌非法集會罪,但,開庭審理過去半年多,法院忽然通知我們,要我們為劉萍是否涉嫌尋釁滋事罪,提交辯護意見,(檢察院未起訴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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