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著名異議人士沈良慶因上書要求平反﹐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等﹐安徽省檢察院施加報復竟然要收走他的私人房屋﹐在喪失居所流落街頭的威脅下﹐沈良慶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全文見附件)﹐中國人權呼籲中國政府放棄剝奪異議人士的居住權﹐並將致函聯合國房屋組織要求關注此案。
中國人權從國內獲知﹐安徽省著名異議人士沈良慶﹐八月十二日下午被省檢察院行政裝備處黃處長叫去。黃處長以安徽省檢察院的名義﹐通知沈良慶交出自己的住房﹐理由是經安徽省檢察院黨組討論決定﹐沈良慶已經被開除安徽省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的公職﹐所以不得再住原來的住房﹐命令沈良慶將房屋交出來﹐當初買房的錢款可以退還。沈良慶當即向黃處長指出﹐早已經交付了購買房屋的錢款﹐自一九九三年以來﹐他的住房就是屬於他私人的。因此他的房屋是受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做為執法機構的安徽省檢察院﹐沒有權力侵犯他的私人財產﹐以什麼黨組織的名義命令他交出自己的房屋。要他將自己的私有財產交出來﹐不僅不合情理﹐也是不合法的行為﹐是對他掃地出門似的明顯迫害。面對收走房屋的威脅﹐沈良慶當天即給人大常委會寫了公開信﹐要求國家保護作為異議人士的他之居住權和私有財產權。沈良慶在信中指明﹐他最近幾年按照憲法規定﹐行使了言論自由和向國家政府部門提出建議要求等權利。如今年四夕﹐他致函人大常委會喬石委員長﹐要求平反冤假錯案、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全面推進體制改革﹔在此之前他還寫了致司法部長肖揚的要求改善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等政治犯人道主義處遇的呼籲﹐致江澤民總書記的要求中共十五大不要恢復黨主席制的公開信﹐致江澤民、李鵬、喬石的聲援四川綿陽遊行示威的勞工的公開信﹐和與異議人士馬良剛聯名申訴要求改判﹐等等。因為行使了這些憲法賦予的權利﹐他不斷遭到有關部門的各種迫害打擊﹐如六月中旬至七月三日﹐有關部門五六個人對他實施監控﹔他被開除公職後﹐不僅得不到工作和救濟﹐自己辛苦找到的工作也遭有關部門騷擾而丟失﹔公安部門還警告其他人不要與沈良慶來往﹐等等。
沈良慶是安徽省重要的異議人士。沈良慶現年三十五歲﹐原是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一九八四年沈良慶參與創辦民間刊物《調頻》《大學生與社會》訊報等﹐發表了許多關於民主改革和人權的文章。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沈良慶以自己的方式參與發起並參加了合肥地區的自由民主運動﹐公開發表論述民主運動策略的文章。八九年至九二年四月被捕前﹐參與領導安徽省自由民主運動﹐創辦民間刊物《民主論壇》。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合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傳扇動逮捕沈良慶。一九九六年底被合肥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中國人權認為﹐安徽省檢察院要收走沈良慶的私人房屋﹐是一起嚴重的人權侵犯個案﹐必須給予重視和聲援﹐阻止這類的人權侵犯繼續擴展漫延。類似的人權迫害﹐在異議人士身上已經發生過一些﹐要收走沈良慶的房屋不是孤立的人權迫害個案﹐但沈良慶所受到的威脅迫害﹐則表明這類的人權迫害有發展上昇的危險。一九九四年﹐異議人士劉念春一家的住房遭到威脅﹐甚至帖出了告示勒令搬出來﹐因為遭到了強烈抵制才作罷。但是一九九二年﹐異議人士任畹町的妻子女兒因病一時離家﹐房屋就被公然橇鎖強行收走﹐造成母女喪失居所一度無家可歸。異議人士韓東方在出國前﹐政府也強行要收走住房﹐不僅因此動手打過他﹐而且不交出房屋就不發他出國護照。貴陽異議人士黃翔﹐買下並裝修好一所原屬農民的住房﹐結果在一九九七年初﹐村治保主任和村幹部在公安部門的教唆支持下﹐將黃翔和妻子張玲驅趕出自己的住房﹐春節是在一所年久失修的破廟中度過的﹐最終不得不放棄了自己的住房。這些事例說明﹐中國政府無視異議人士的生存權﹐甚至肆意對生存權加以剝奪。居住是最基本的一項人權﹐不僅國際人權公約中明文規定﹐聯合國也有專門的人權機構加以關注。中國人權要求中國政府尊重這些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放棄採用這種沒有人道精神的做法迫害異議人士。同時中國人權將把沈良慶等人在居住上遭受的侵犯剝奪資料遞交聯合國﹐並呼籲國際社會對這種人權迫害給與關注﹐發揮影響和施加力量來阻止這類迫害。
附件﹕《沈良慶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我在給中央領導人寫了幾封公開信﹐及就自身案件再次提出申訴後﹐有關部門加強了對我的監控和迫害。安徽省檢察院甚至要我交出合法擁有的私人住宅﹐對我的生存構成嚴重威脅。我發表了致喬石委員長的要求徹底平反冤假錯案、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全面推進體制改革的公開信後﹐有關部門就加強了對我的監控。六月中旬﹐有關部門以執行政治任務為由﹐臨時佔用我住宅對面二樓上的一間辦公室﹐住近五六個人﹐對我實施監控﹐直至七月三日才撤離。目的可能是防止香港回歸期間我有政治舉動﹐其實這種擔心完全是多餘的﹐但對我的生存權構成了直接威脅。我被開除公職後﹐處於失業狀態﹐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就業問題或提供失業救濟﹐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生活無著﹐自謀生路也受到各種干擾。不久前﹐我與一家單位合作﹐簽訂合同創辦一家裝飾公司﹐該單位獲警告我屬被監控人物﹐單方面撕毀合同將我解聘。我發表了致司法部長肖揚的要求改善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等政治犯人道主義處遇問題的緊急呼籲﹐致江澤民總書記的要求中共十五大不要恢復黨主席制的公開信﹐致江澤民、李鵬、喬石的聲援四川綿陽遊行示威的勞工的公開信﹐和與異議人士馬良剛聯名申訴要求改判後﹐有關部門更加強了對我的迫害。八月十一日﹐合肥市公安局有關人員找馬良剛談話﹐要求他不要同本地的危險分子(指沈良慶)來往﹐過去只要求馬良剛不要同外地的異議人士來往。八月十二日下午﹐我原所在單位安徽省檢察院行政處負責人找我談話﹐說根據省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因為我已經被開除公職,要求將居住的房屋交還省檢察院。我當即指出﹐這種做法不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是對我又一次政治迫害行為。
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居住權﹐根據民法規點﹐該房屋產權在房改後已經歸沈良慶所有﹐單位無權收回房屋。我在今年三月份被正式開除公職前﹐一直是省檢察院幹部﹐我所居住的房屋是去年房改時買下的。按照房改政策﹐公房期限截止期為一九九三年底﹐也就是說從一九九四年開始﹐我所居住的房屋已屬私人所有。這種由單位黨組做出的非法決定﹐顯然是想讓我流離失所﹐徹底剝奪我的生存權。有關部門的上述做法﹐違反了憲法關於公民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建議和有居住權的規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人有申訴權和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同時也違反了中國政府關於保障公民生存權的莊嚴承諾﹐是一種打擊報復行為﹐有損中國政府在老百性和國際社會中的形像。我籲請你們能夠制止這種不法侵害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解決我的就業或失業救濟問題。
安徽省合肥市公民沈良慶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沈良慶聯繫電話﹕ 0551 - 341 - 7563。